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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17件“同案不同判”的民事诉讼案得以再审
时间:2021-11-18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网  【字号: | |

   人民网柳州11月17日电 “同案不同判”,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年,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听证办案的新模式,推动17件“同案不同判”的民事诉讼案得以再审。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峰是参与办理17件“同案不同判”民事检察监督案件集中公开听证的检察官之一。他认为,这17件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矛盾一时难以解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采用类案集中公开听证,更能提升案件质效。

   2018年7月6日,黄某某、甘某等17户27人以逾期交房为由,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要求将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由每日万分之零点一,提高至按其所购商品房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进行赔付。法院一审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未提出异议,请求变更缺少法律依据。

   2018年10月19日,鹿寨县工商部门对该开发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在此购房合同中,买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远高于卖方,属于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而后,另案42户业主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起诉该开发商。法院支持了原告每日万分之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的请求,并于2019年7月15日送达判决书。

   当事业主黄先生分析,万分之零点一与万分之二的比例相差二十倍,开发商逾期交付两年左右,两种计算方式换算下来,违约金最少有7000元的差距,户型稍大的业主甚至会损失2万元到3万元不等。

   17户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又于2021年1月28日向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于此案涉及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地方民营企业及17户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促进案件的解决,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担任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听证会上,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伟林作为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当事双方、听证员围绕黄某某、甘某等17户申请再审时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两个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在场的听证员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院审理却得出不同的结果,显失公平。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就该17件民事诉讼监督案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9月30日,法院裁定再审。当事业主黄先生对此表示感谢,据介绍,此案在审判程序上原已算是穷尽救济途径了,对当事人而言,想要通过司法途径获取救济,最后只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次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给了我们发表意见的机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且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案子才有了重新再审的机会。”

   检察官王峰认为,针对争议、矛盾、焦点,公开听证能够充分听取各方参与人的建议和意见。检察机关据此作出处理决定,更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据悉,柳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把公开听证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赢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开展。今年1—10月,共对21件民事案件、8件行政案件开展了公开听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覃心、文江萍、陈爰园)

   (责编:朱晓玲、黄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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