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3月31日
鹿寨县检察院
共批准逮捕涉“两卡”犯罪嫌疑人32人
共提起公诉涉“两卡”犯罪被告人16人
现发布典型案例预警提示防范避险
案例一:被告人辛某、钟某、谢某等6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辛某、钟某、谢某等人成立公司,招募人员,购买电话卡,经培训后,由员工冒充美女主播添加男性为微信好友,进行语音、视频聊天,发展成“恋人关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就以送各种礼物为由,要求被害人在其搭建的虚假“浪淘商城”购买礼品(无实物),并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让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以上述方法骗取鹿寨县吴某等人共计近30万元。2021年2月7日,鹿寨县检察院对被告人辛某、钟某、谢某等6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王某、谈某某等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湖北人王某、谈某某、邓某来到鹿寨县,低价收购手机卡,之后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从中谋利。犯罪嫌疑人王某、谈某某、邓某等5人采用以上方式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被诈骗。2021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谈某某、邓某等5人被鹿寨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到鹿寨县农业银行补办了一张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并配套办理了电话卡,后将银行卡、电子密码器、电话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11位被害人被诈骗15万余元。2021年3月31日,鹿寨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龙某某提起公诉。
截止3月31日,鹿寨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是近段时间的多发性犯罪。检察机关将全力配合公安开展打击涉“两卡”的犯罪行动。
检察官温馨提示
贩卖“两卡”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信息管理罪
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不出售、出借个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
保管好存有个人信息的物件或资料,谨防泄露个人信息。
若发现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个“凡是”,六个“一律”一定要牢记!
1.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都是诈骗;
2.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3.凡是通知中奖、领奖要你先交钱的,都是诈骗;
4.凡是通知“家属”出事要先汇款的,都是诈骗;
5.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6.凡是让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都是诈骗;
7.凡是自称领导要求汇款的,都是诈骗;
8.凡是陌生网站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都是诈骗。
六个“一律”
1.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3.只要一谈到“电话转接公检法”的,一律挂掉;
4.所有短信,让我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6.一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律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