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有人发布民族资产解冻、国家发福利给钱等信息是真的吗?
千万别信!
这是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
建立微信群假借国家项目名义发布诈骗信息也要负刑事责任的!
近日,由鹿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虞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宣判。鹿寨县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判处虞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后,3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该案系鹿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
案情简介
1、被告人叶某某自2018年开始接触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在上线“王某某”(未到案)的引导下开始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被告人叶某某不仅自己积极参与,并以自身为节点,逐步发展下线吸纳会员,至被抓获归案为止,其本人共设立102个微信群并作为群主,将诈骗相关信息推送到微信群内对群成员实施诈骗。经核算,102个微信群中共有成员4657人。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发展会员共获利人民币2300元左右。
2、被告人虞某某从2018年3月份左右开始,经叶某某拉拢,假借国家项目名义,发展会员,参与“民族大业”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被告人虞某某在此类诈骗项目中,除发展胡某某等下线外,其本人还设立了113个微信群并做群主,将诈骗信息推送到微信群内对群成员实施诈骗。经核算,113个微信群中共有成员3799人。
3、被告人胡某某经虞某某等人介绍推荐后加入“福民慈善基金会”、“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等民族资产解冻类型诈骗。其在明知所参与的项目是诈骗的情况下,仍接受上线的指派,在五个微信群内做群主,将上线的诈骗信息转发在群里实施诈骗。经核查,这五个微信群内共有成员88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虞某某、胡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鹿寨县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国家发放福利等都是骗局,当前我国没有任何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和相关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类相关信息,或者组建相关微信群、招募会员、收取费用,均涉嫌违法犯罪。大家要切实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严防此类诈骗,避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和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诈骗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