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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检公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0-01-13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院、广西高院  【字号: | |

广西法检公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9日



案例一
黄某元拒不支付93名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黄某元开设两工厂。期间,唐某某、麻某某等93人先后到两厂务工。黄某元以货款未到帐为由拖欠唐某某等人工资。唐某某等人向平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局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某元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随后将手机销号逃匿。

经查询黄某元账户先后共入账186050元,其将上述款项全部取出转移,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具有自愿认罪、全部退出拖欠工人工资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众型民生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法院从保民生、促稳定的角度,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动支持下,共同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涉众型民生案件执行提供了成功样本,有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案例二
陆某生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生猪被自诉,法院认定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某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陆某生、黄某初(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偿还货款835971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对陆某生饲养的生猪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陆某生在未报告法院的情况下,假借生猪死亡为由私自处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导致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

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生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黄某初已与被告人陆某生离婚,无证据证实黄某初构成刑事犯罪,为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用尽法律手段促使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拓宽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案例三
杨某献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将子女送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法院判令广西北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梁某强等3人垫付款236余万元,杨某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杨某献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其子女三人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经两次司法拘留后,杨某献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献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其子女仍可以到公立学校就读。法院作出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减少,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农某权将土地及地上作物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拒不履行义务,被自诉后法院认定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黄某美与农某权合伙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农某权自愿一次性付清合伙欠款3851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农某权没有按期履行义务,而是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地上作物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435000元,并将该款隐瞒、转移,致使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得到执行。

黄某美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权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经法院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利用法律武器震慑了被执行人,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陈某周因拒不停止侵占房屋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周、龚某芬停止侵占梁某行的房屋并搬离。执行过程中,法院发出公告,令陈某周、龚某芬限期自行迁出案涉房屋。后陈某周经法院多次工作仍拒不执行,长期占用梁某行合法所有的房屋。

陈某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其案发后已搬离了涉案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屋搬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十分尖锐,执行的风险和成本比较高。本案对被执行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同时,被执行人有悔罪的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法律从宽处罚的精神 




案例六
蒋某捷有稳定收入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蒋某捷偿还刘某旺借款本金25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蒋某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提供真实财产情况,被执行法院拘留十五日。

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蒋某捷一直在帮他人打工并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将部分财产转移给熊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瞒真实的财产状况,将财产转移他人名下,逃避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判决执行制造障碍,情节严重。经过公安机关的严密侦查、收集证据,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惩治与警示作用 




案例七
李某英擅自更换法院已查封并成功拍卖的房屋门锁出租予他人,且租金未用于履行债务,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英、张某荣归还唐某方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如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唐某方有权申请对李某英名下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解,唐某方同意李某英分期支付,但李某英仍未如期履行。法院遂强制清空上述房屋,推送网络司法拍卖。李某英在明知上述房屋已被查封并成功拍卖的情况下,私自撕毁法院封条并更换门锁,以每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房屋租予他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英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即收取的租金),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司法拍卖属于司法行为的一种,被执行人将房屋交予法院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应积极配合法院将房屋移交买受人。本案中,被执行人撕掉封条出租他人,仍应认定为是抗拒执行,且所收取的租金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必须上缴国库 




案例八
廖某松被民事判决返还证照但拒不返还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廖某松与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廖某松应将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照印章以及财务资料重置于公司的行政办公场所之内。判决生效后,廖某松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发后廖某松迫于压力,将上述证照及财务资料提交公安机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只需将持有的证照返还公司办公场所就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其抗拒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收集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公诉,严密配合,给予拒执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力,达到执行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震慑一批拒执者,充分彰显了公检法强力推进执行,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例九
某清三次将法院拆除的围墙重建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刘某清认为其对门邻居梁某童后大门的三级台阶影响其进出,故用水泥砖封堵梁某童的后大门,并砌起一堵近两尺高的围墙将门口围起。法院判令刘某清拆除前述围墙。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清先后三次在法院强制拆除围墙后再次重建围墙。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清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其儿子主动将围墙拆除,已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是给付金钱,同时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被执行人一次次地挑战法律权威,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事后其家属作出了补救行为,但却不能抹去其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十
陆某远领取征地补偿款后转入他人账户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陆某远被法院判决向钦州市某寄卖行返还借款16万元人民币,后其领取了一笔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4063.6元。为了逃避法院执行,陆某远将该笔征地款转入陆某莲名下账户,但该银行卡实际由其控制并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远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惩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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